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和若干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政发[2019]20号 2019-8-26 税屋提示——依据晋政发[2021]2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若干政策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6日 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加快我省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数字经济产业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网络强国”战略部署,紧抓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契机,围绕“网、智、数、器、芯”五大领域,统筹布局全省数字经济发展体系,大力培育数字化产业,着力推进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数字山西”建设,以数字化推动智能化,以智能化培育新动能,以新动能促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包容创新,率先发展。坚持创新引领,鼓励优先发展。推动数字化技术产品、应用模式、商业模式和体制机制的协同创新,提升发展的平衡性、包容性和可持续性。 共建共享,协同共治。扩大共享开放,强化民生服务。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数字经济治理,以数据融通应用,实现协同治理和精准管理。 应用驱动,开放合作。坚持需求导向,以应用为牵引,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激发、调动各类资源要素潜能,扩大国内外交流合作力度,建立创新合作、互利共赢的发展模式。 统筹推进,安全发展。建立并持续完善适用于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加强安全防控、风险监管和权益保障,形成与数字经济发展良性互动的发展体系。 三、发展目标 到2022年,全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基础进一步筑实。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公共领域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机制建立健全,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实现双百目标,集聚1—2个在特色领域具有国际影响力、一批具有区域竞争力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信息产业保持高速增长,数字经济规模突破5000亿元。 到2025年,全省数字经济迈入快速扩展期。先进泛在的数字基础设施基本建成,数字经济与社会各行业领域深度融合,培育2—3个具有国际影响力、若干具备国内牵引性、一批区域竞争力强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打造一批产业集聚度高、规模效益显著的数字产业基地。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完善,多元协同共治体系基本形成,全民数字素养明显提升,数字经济规模达到8000亿元。 四、重点任务 (一)“网”:提升网络设施能力。 夯实基础网络服务能力。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切实抓好《山西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落地,支持基础电信企业持续加大投入,普遍提供固定百兆宽带接入能力,加快固定宽带千兆网络建设,努力实现家庭、企业、园区、写字楼光纤宽带网络覆盖。将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体系,大幅提升乡村网络设施水平,增加4G网络覆盖广度和深度,开展网络扶贫。推进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全面开放共享,推动通信网络设施IPv6改造升级。加快建设运营综改示范区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提升园区企业对外开放合作能力。积极争取建设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全面增强网间通信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信厅,各市人民政府,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加快建设新型基础设施。持续完善配套政策体系,降低电力引入和扩容成本,加快推动5G站址规划和基站建设,实现全省重点区域连续覆盖。加快推动5G创新应用,组建5G产业联盟,鼓励设立联合创新中心,协同开展5G技术研究与行业应用。积极推进物联网、车联网等设施部署,支持阳泉智能物联网应用基地建设,探索资源型中小城市智能化转型路径。(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信厅、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面向能源、制造业等重点行业培育一批国内领先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和研究创新机构,建设一批行业知名度高、影响力强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运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实现与国家工业互联网系统对接,构建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支持建设试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支撑新型通信设备验证的区域性实验场地,开展规模化试验和集成化应用。支持智能网联重载公路示范基地项目,探索重载货运的智能网联转型路径。支持开展面向车联网、无人机、无人驾驶、无人配送等新技术新装备的专用试验场地建设,完善制度标准和体制机制,推动相关技术产品的试验验证和成果应用。(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智”:推进经济社会智能化转型。 推动工业云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工业云服务平台,加强工业经济运行监测调度,做好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积极对接国家工业大数据平台,对工业数据开发利用、分级分类等进行规范管理。研究建立数据管理推进机制,推动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在企业应用落地,提高企业数据管理能力。(责任单位:省工信厅) 打造“两化”融合升级版。持续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围绕煤炭、焦化、钢铁等传统优势行业,打造无人车间、智慧矿井等“智能+”示范工程。加强总体规划与顶层设计,建设“企业上云”公共服务平台,完善“企业上云”激励机制,推动企业自主有序地将基础设施、平台系统、业务应用等逐步上云。推进工业技术软件化,支持面向重点行业研发工业软件、工业APP。鼓励省内软件服务企业向云服务商转型,引导云服务企业加强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主动适应市场需求搭建个性化云平台,重点培育若干有竞争力的云计算平台,不断提升云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应急厅) 全面推动智能制造。把发展智能制造作为主攻方向,推动实现工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实施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创建、智能制造专项支持、智能制造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工程。强化智能制造支撑体系建设,推进钢铁冶金、轨道交通、煤机装备、汽车制造等智能化产业集群,着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为建设“智造强省”奠定扎实基础。(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科技厅) 打造新型智慧城市。推进城市网络化建设,构建覆盖城乡的智能化治理体系,强化数字技术在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加强规划引导,支持城市公用领域的物联网应用和智能化改造,加快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构建覆盖城乡的智能感知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推行智慧政务。加强政务信息化顶层设计,创新部门信息系统建设运营模式,建设完善省级政务云平台,推动部门数据资源向省级政务云平台集聚,全面建成山西省大数据中心。推进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建立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机制,推动以数据为支撑的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围绕自然人、法人全生命周期,优化政务服务办理流程,大力推动信息惠民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数据利用效果,加快政府服务数字化转型。(责任单位: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 发展数字商务。推进内贸流通数字化建设,实施供应链创新及应用试点,深入开展电商扶贫。促进对外贸易数字化发展,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激发数字商务新主体活力,培育线上线下、跨界融合新主体及商务代运营等数字服务新主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太原海关) 建设数字乡村。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和重要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推广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应用,提高农机信息化水平,逐步建立农产品和投入品电子追溯监管体系,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构建“三农”综合服务平台,加强大数据应用,推动网络扶贫向纵深发展,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扶贫办) 建立智能化市场监管体系。提升政府对数字经济的统计监测和决策分析水平,扩大数字经济数据监测和采集范围,提高数字经济态势感知、风险预警和防范能力,提升数字经济市场监测水平。推动构建多元共治的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体制。(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 (三)“数”:培育壮大新兴数字产业。 推进数据资源集聚开放。按照集约、绿色、开放、共享原则,统筹布局数据中心建设,避免无序、低水平建设。推动百度云计算(阳泉)中心二期、山西中交高速数据中心、大同云中e谷大数据中心、环首都—太行山能源信息技术产业基地等项目建设。激发应用需求,集聚数据资源,推动政府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建立公共数据资源负面清单,鼓励和引导社会化开发利用。建立公共数据全流程管理标准和制度规范,探索建立数据服务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培育发展数据流通市场。(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 加快发展大数据产业。以数据标注等产业为切入口,构建集数据采集、清洗、标注、交易、应用为一体的基础数据服务体系。开展大数据关键技术攻关,鼓励建设行业基础软件平台和重大集成应用平台,面向行业应用需求,形成垂直领域大数据解决方案。积极培育大数据产业基地,加快建设数字类产业园区,引入专业运营服务机构,推进构建智慧园区管理体系,加快培育太原、大同、阳泉、吕梁等大数据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大力发展网络安全产业。支持安全产品研发和产业化,以大数据安全、工业信息安全、物联网安全、人工智能安全、智慧城市安全等为重点构建数字安全产业链,培育安全服务新业态,建设信息安全产业基地。加快安全核心技术研发,积极布局新型安全技术攻关。推进工业信息安全态势感知能力建设,培育建设一批网络安全技术、产品协同创新平台和实验室,推动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委网信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培育发展人工智能产业。积极探索创新人工智能领域数据服务模式、资金支持方式,推动建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在交通物流、健康医疗、文化旅游、工业制造等领域建立专业数据集,形成基础数据能力。加强基础算法、应用算法研究,提升算法分析能力。鼓励开展云计算和边缘计算应用、超算中心建设,提升算力支撑能力。培育建设人工智能基础数据、安全检测等创新平台。鼓励在高精度传感器、智能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智能物流、智慧医疗、智能文旅、智能制造等领域开展人工智能融合应用,加快培育发展人工智能产业。(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人民政府,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专栏3 发展特色数字产业 加快发展数据标注产业。以百度数据标注项目为依托,积极整合山西知网、迪奥普等省内重点企业优势,在无人驾驶、空间地理、健康医疗、煤矿电力、知识挖掘等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国家级专业数据资源集。到2022年,引进培育百家以上数据标注企业,初步形成集数据采集、数据清洗、数据标注、数据交易、数据应用为一体的基础数据服务体系,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到2025年,成为全国领先的基础数据产业聚集地。 推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依托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国家级网络安全产业基地,培育网络安全服务集群、生物识别产业集群、工业信息安全产业集群,构建涵盖研发设计、生产测试、人才培育、公共服务等产业支撑平台。依托云时代、中电科33所、华北网安、圣点科技、中科天地等骨干企业,聚焦云服务与数据安全、电磁防护、工控安全、特色生物识别等领域,构建网络安全产业生态体系。到2025年,培育形成一批年产值超过5亿元的网络安全骨干企业,将我省建设成为中部领先、全国重要的网络安全产业基地。 (四)“器”:提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能力。 支持通用计算设备产业一体化发展。加大对通用计算技术、产品应用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科研攻关与技术应用示范基地建设,围绕整机应用,出台专项扶持政策,培育构建中央处理器(CPU)、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软件、显示器材、办公外设等为一体的产业链条,打造通用计算设备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科技厅,太原市人民政府) 推动传感器和智能硬件产业规模化发展。抓住5G、人工智能、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关键发展机遇,加强军民融合、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强化整机带动,加强工业机器人、家用清洁机器人、高精度传感器、多模态生物识别、专用无人机等优势产品研发升级,重点打造敏感元器件、传感器、智能硬件、智能机器人产业链条。(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科技厅) 推进光电信息产业集聚发展。以光学镜头、相机模组、光通讯连接器、机器人、锂离子电池等光机电融合产业为重点,加大自主创新和人才培养力度,大力提升智能制造水平,打造高端关键材料、智能工具、智能高端装备、光学核心元器件等产业链条,支持建设光机电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五)“芯”:支持半导体高端核心产业快速发展。 打造全国领先的半导体产业集群。围绕5G、电力电子、LED等关键应用,重点支持太原碳化硅、氮化镓第三代半导体、红外探测芯片,忻州砷化镓第二代半导体,长治深紫外半导体等光电半导体产业发展,提升装备、材料、衬底、芯片、器件等核心关键技术和工艺水平,打造高纯半导体材料、衬底、外延、芯片、应用等全产业链产品体系,培育形成全国领先的半导体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科技厅) 推动培育新型显示产业链。发挥我省在LED显示、显示面板制造专用装备、激光导光板、激光投影、液晶显示材料等领域的发展基础,以4K/8K超清显示、LED显示、专用装备、显示材料、纳米陶瓷等领域为重点,大力培育和引进重大项目,完善产业链条,打造新型显示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科技厅) 专栏4 电子信息制造业协同集聚发展 打造太原通用计算设备产业集群。加快建设科研攻关与技术应用示范基地,大力引进培育龙芯中科(太原)、国科晋云、山西百信等重点企业,加大各领域示范应用力度,协同开展技术攻关、集成适配等工作,培育构建中央处理器(CPU)、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软件、显示器材、办公外设等为一体的产业链条。 打造长治—晋城光电产业集群。依托中科潞安紫外光电、山西高科集团等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以深紫外LED、LED显示等产业为重点,突破深紫外LED芯片、MiniLED等核心关键技术。加快晋城光机电科技园纳米陶瓷材料、高铁钢轨铣刀、高端硬质合金等项目产业化。促成智能制造产业中心、纳米光机电产业示范中心和高端人才培育基地项目落地,搭建金字塔状的研发生产应用模式。到2022年,光电信息产业集群跻身全国先进行列。 打造太原—忻州半导体产业集群。依托中国电科(山西)电子信息创新产业园、忻州中科晶电等重点企业,以碳化硅、氮化镓第三代半导体、砷化镓二代半导体材料为重点,围绕5G、电力电子、LED等关键应用,提升装备、材料、衬底、器件等核心关键技术和工艺水平。打造铝土矿—氧化铝—高纯镓—砷化镓等高纯半导体材料产业链及晶圆、蓝宝石衬底、芯片、应用等全产业链产品体系,形成全国领先的光电半导体产业集聚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将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作为各级各部门的“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工作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细化推进措施,制定年度行动计划,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推动数字经济加快发展。借助外力外脑,加强战略研究,为全省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决策支撑。(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二)优化市场环境。 加快数字经济领域法制建设,鼓励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的政策制度、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健全数据资产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全面优化数字经济扶持政策,依托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持续加大对数字技术研发、数字产业培育、数字化融合应用、数字类人才培养等的扶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打造创新平台。 发挥政产学研合力,加快产业创新能力建设,鼓励省内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加强多层次、多领域联合,围绕数字经济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建设协同共享的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构建国家级、省级共性技术研发平台。设立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专项,形成支撑数字化转型的学科体系和产业创新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教育厅,各市人民政府) (四)强化人才支撑。 依托省内高校、培训机构等培育一批数字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鼓励支持企业引进一批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紧缺创新人才。积极开展各级、各领域数字经济相关业务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校企合作、入企实训、定向培养、工学结合的联合培养模式,鼓励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升全民数字化素养和能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各市人民政府) (五)建立统计评价体系。 构建全面系统反映本地数字经济运行和发展情况的指标体系、评估方法,加强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和变化态势运行监测分析,及时发布全省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加强对各区域数字经济发展的科学指导。(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统计局、省通信管理局) 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1.继续实行数据中心用电电价支持政策。对落地我省的大型及特大型数据中心原则上设定目标电价为0.35元/千瓦时;优先支持数据中心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和火电打捆与数据中心开展交易;数据中心参与市场交易后实缴电费超出目标电价部分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按照5:2:3的比例给予相应支持。对大数据产业基地实行数据中心整体打包给予目标电价支持。 2.将通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支持通信基础运营商及铁塔公司开展5G移动通信网络、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移动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示范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支持在我省设立5G联合创新实验室。 3.支持重点行业、典型企业打造工业互联网企业内网标杆网络,支持中小企业参照标杆网络开展企业生产性网络改造,支持建设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重点平台或行业性工业互联网重点平台,建设和运营一批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鼓励电信运营商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网络服务,为工业企业推出更有针对性的优惠资费方案和企业信息化综合解决方案。 二、推进经济社会智能化转型 4.对大数据产业、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工业互联网、软件工程化能力、新型信息消费、网络安全技术应用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优秀解决方案,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5.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等领域数字化转型,支持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应用示范项目,认定后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推动工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发展,全面推动智能制造,对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工业企业智能制造专家诊断和评估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万元。 7.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快速产业化的数字经济领域相关产品、应用系统、工业APP等研发推广应用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三、加强引进和培育市场主体 8.设立省级人工智能基础数据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引导支持人工智能基础数据产业发展。具有引领性、牵引性的重大项目可“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9.对在我省注册成立且总部设在我省的大数据企业,每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按照其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规模,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1亿元(含)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10亿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10.世界5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在我省落户投资发展数字化产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至1000万元奖励。同时,参照第9条规定,每年根据经营情况给予企业奖励。 11.支持半导体、通信设备、人工智能、信息安全、传感器、计算机、光电、电子专用装备及关键电子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按照主营收入增量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2.对我省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大数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13.鼓励初创大数据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省政府按年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其中,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房租减半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 14.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大数据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在担保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费率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支持。同时,对于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贴息,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3年。对于获得天使投资的大数据企业,给予所获天使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展市场拓展,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达300万元及以上的,按合同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个项目、系统或产品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最高奖励30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各类专业展会,对展位费的80%予以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6.对首次通过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3级、4级、5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运行维护标准、云服务标准符合性评估一级、二级、三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3级、4级、5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四、鼓励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17.对牵头制(修)订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18.我省大数据企业、高校或研究机构,新认定为国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19.培育建设大数据产业基地,打造创新产业政策、集约要素资源、构建产业生态的核心载体。支持产业基地引进专业运营服务机构,经认定,按照产业基地实际服务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基地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0.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技术研发、测试测评、标准验证等基础性、支撑性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公共平台建设运营情况,按照平台初期建设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照平台运营费用的50给予奖励,每个平台每年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省内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组成数字经济共享服务联合体,整合产学研平台资源,为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提供研发、合作、推广、培训等服务,每年优选一批联合体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1.支持我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或企业在晋举办数字经济领域行业性大赛、产业大会、产业论坛等活动,营造发展环境,培育市场氛围。认定后按照活动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加强数字经济人才培养 22.支持各地对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开展公益性交流培训,组织人员赴先进地区交流学习,对经确认的培训项目,按照培训费用的50%给予奖励。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建设大数据教育实训基地,为本地区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经认定,按照实训基地建设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3.支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实施人才计划项目,对引进、培育数字经济领域技术、管理、市场和财务等优秀骨干人才的企业给予补贴,骨干人才年薪在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含)的,每人每年补贴1-3万元;参加国内外高级培训或派遣到国外合作企业工作进修的,给予50的培训费或进修费补贴,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首次考核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13日印发的《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若干政策》(晋政发〔2017〕6号)同时废止。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各民主党派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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