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算程序及计算方式调整。 1.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计算方式见表8。 表8 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计算方式
2.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见表9。 表9 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四、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 营改增后,执行《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交基发﹝1997﹞246号)等计价依据,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一)费用项目内容调整。 疏浚工程的税金指计入疏浚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应纳税额乘以相应附加税率计算。 (二)各项费用要素计算方法。 1.除税后的定额直接费按下列规定计算: (1)除税后的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和管线台班费用,应根据《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交基发﹝1997﹞246号),按下列公式计算: 除税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含税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1+一类费用综合抵扣率) 除税管线台班费用=含税管线台班费用/(1+管线综合抵扣率) 式中: 除税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和管线台班费用,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和管线台班费用; 含税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和管线台班费用,指根据《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交基发﹝1997﹞246号)计算的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和管线台班费用; 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和管线台班费用综合抵扣率见表10。 表10 船舶艘班费一类费用和管线台班费用综合抵扣率
①定额船员人工费,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②除税后的燃料基价按下式计算: 除税燃料基价=含税燃料基价/(1+燃料综合抵扣率) 式中: 除税燃料基价,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燃料基价; 含税燃料基价,指根据《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交基发[1997]246号)计算的燃料基价; 燃料综合抵扣率为16.58%,当燃料综合抵扣率与实际情况不同时,可据实调整。 (3)管线安拆费用,不计可抵扣进项税。 2.除税后的其他直接费按下列规定计算: (1)除税后的其他直接费(不含施工队伍调遣费)按下式计算: 除税其他直接费=含税其他直接费/(1+其他直接费综合抵扣率) 式中: 除税其他直接费,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其他直接费; 含税其他直接费,指按《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基发[1997]246号)计算的其他直接费; 其他直接费综合抵扣率为6%。 (2)除税后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按定额直接费计算方法计算。 3.除税后的现场经费按下式计算: 除税各项现场经费=含税各项现场经费/(1+各项现场经费综合抵扣率) 式中: 除税各项现场经费,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各项现场经费; 含税各项现场经费,指按《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基发[1997]246号)计算的现场经费; 各项现场经费综合抵扣率见表11。 表11 各项现场经费综合抵扣率
4.间接费按下列规定计算: (1)除税后的企业管理费按下式计算: 除税企业管理费=含税企业管理费/(1+企业管理费综合抵扣率) 式中: 除税企业管理费,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企业管理费; 含税企业管理费,指按《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基发﹝1997﹞246号)计算的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综合抵扣率为3.55%。 (2)财务费用,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5.利润,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6.专项费用,按下列规定计算: (1)人工费差价,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2)除税后的燃料价差按下式计算: 除税燃料价差=(含税燃料市场价-含税燃料基价)/(1+燃料综合抵扣率) 式中: 除税燃料价差,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燃料价差; 含税燃料市场价,指预算编制时的燃料预算价格; 含税燃料基价,指《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基发﹝1997﹞246号)中规定的燃料基价; 燃料综合抵扣率为16.58%,当燃料综合抵扣率与实际情况不同时,可据实调整。 (3)其他项目,应根据工程、工作或费用内容按相应标准计算,并按规定计算除税费用。 7.税金,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疏浚工程造价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工程建设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另有相关附加税费等规定,按相应规定增计相应附加税费。税金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税金=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 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注:当疏浚工程的单位工程销项税额合计小于进项税额合计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零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除税疏浚工程直接费+除税间接费+利润+除税专项费用)×适用增值税销项税率 适用增值税销项税率见表12。 表12 疏浚工程适用增值税销项税率
附加税费=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率 (三)计算程序及计算方式调整。 疏浚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计算方式见表13。 表13 疏浚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计价方式
营改增后,执行《水运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4-2014)《水运工程测量定额》(JTS273-2014)等计价依据,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一)费用项目内容调整。 测量费用的税金指计入测量费用内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应纳税额乘以相应附加税率计算。 (二)各项费用要素计算方法。 1.定额人工费,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2.除税后的材料费按下式计算: 除税材料价格=含税材料价格/(1+材料综合抵扣率) 式中: 除税材料价格,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材料价格; 含税材料价格,指包含可抵扣进项税的材料价格; 材料综合抵扣率见表14。 表14 各类材料综合抵扣率
(1)除税后的测量船舶仪器艘(台)班一类费用,根据《水运工程测量定额》(JTS273-2014)第二篇“水运工程测量船舶仪器艘(台)班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并按下式计算: 除税船舶仪器艘(台)班一类费用=含税船舶仪器艘(台)班一类费用/(1+一类费用综合抵扣率) 式中:除税船舶仪器艘(台)班一类费用,指不包含可抵扣进项税的船舶仪器艘(台)班一类费用; 含税船舶仪器艘(台)班一类费用,指《水运工程测量定额》(JTS273-2014)第二篇“水运工程测量船舶仪器艘(台)班费用定额”中的船舶仪器艘(台)班一类费用; 船舶仪器艘(台)班一类费用综合抵扣率见表15。 表15 测量船舶仪器艘(台)班一类费用综合抵扣率
4.除税后的测量队伍调遣费按测量船舶仪器艘(台)班使用费计算方法计算。 5.除税后的措施项目费,按下列规定计算: (1)高原地区增加费和特殊气象增加费,不计可抵扣进项税; (2)测量技术工作费,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3)除税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下式计算: 除税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安全文明施工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综合抵扣率) 式中: 除税安全文明施工费,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含税安全文明施工费,指按《水运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4-2014)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综合抵扣率为3.49%。 (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6.除税后的企业管理费按下式计算: 除税企业管理费=含税企业管理费/(1+企业管理费综合抵扣率) 式中: 除税企业管理费,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企业管理费; 含税企业管理费,指按《水运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4-2014)计算的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综合抵扣率为3.55%。 7.利润,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8.规费,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9.专项费用,应根据工作或费用内容按相应标准计算,并按规定计算除税费用。 10.税金,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测量费用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工程建设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另有相关附加税费等规定,按相应规定增计相应附加税费。税金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税金=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 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注:当测量工程费销项税额合计小于进项税额合计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零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除税测量直接工程费+除税措施项目费+除税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除税专项费用)×6% 增值税进项税额=(测量直接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专项费用)-(除税测量直接工程费+除税措施项目费+除税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除税专项费用) 附加税费=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率 (三)计算程序及计算方式调整。 水运测量工程费用计价程序及计价方式见表16。 表16 水运测量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计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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