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交办水[2016]100号 2016-7-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水运工程计价应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原则。其他未作调整的计价依据,继续有效。由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而增加的工程造价可在建设项目总概算预留费用中解决。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财税部门对营改增的要求补充调整本地区有关水运工程的计价依据。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水运工程定额站,以便修订相关计价依据时参考。联系电话:022-28160808转5337,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1472号,邮政编码:300222。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7月27日 水运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一、适用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执行下列水运工程计价依据,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港口设施维护工程项目进行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编制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一)《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规定》(JTS115-2014)及《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JTS/T272-1-2014)。 (二)《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交水发[2004]247号),包括《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和《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JTS277-2014)。 (三)《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1-2014)《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275-1-2014)《内河航运设备安装工程定额》(JTS257-3-2014)《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JTS275-2-2014)《内河航运工程参考定额》(JTS/T 275-4-2014)和《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JTS277-2014)。 (四)《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交基发[1997]246号),包括《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疏浚工程预算定额》《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 (五)《港口设施维护工程预算编制规定》(JTS117-1-2016)。 (六)《水运工程测量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4-2014)《水运工程测量定额》(JTS273-2014)。 (七)《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JTS271-2008)。 二、建筑安装费用计算 营改增后,水运工程建筑安装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建筑安装费用=税前建筑安装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 式中: 建筑安装费用,指水运工程水工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疏浚工程、水运工程测量的建筑安装费用; 税前建筑安装费用,指不包含可抵扣进项税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船舶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之和; 增值税进项税额,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附加税费,指应计入建筑安装费用内的,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基础计算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三、水工建筑及安装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 营改增后,执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规定》(JTS115-2014)《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交水发[2004]247号)、《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1-2014)及配套定额、《港口设施维护工程预算编制规定》(JTS117-1-2016)等计价依据,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一)费用项目内容调整。 1.建筑安装工程的税金指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应纳税额乘以相应附加税率计算。 2.专项费用指在工程实施中发生一定工作量或费用性支出,如施工过程中工程构件及大型设备运输的过路、过桥、过闸、疏浚物倾倒等发生或缴纳的费用。专项费用应根据工程、工作或费用内容按相应标准计算,并按规定计算税金。 (二)各项费用要素计算方法。 1.定额人工费,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2.除税后的材料费按下式计算: 除税材料价格=含税材料价格/(1+材料综合抵扣率) 式中: 除税材料价格,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材料价格; 含税材料价格,指包含可抵扣进项税的材料价格。 材料综合抵扣率见表1。 表1 各类材料综合抵扣率
3.除税后的施工船舶及机械使用费,应根据《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交水发[2004]247号)和《内河航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JTS275-2-2014),按下列规定计算: (1)除税后的一类费用按下式计算: 除税船舶机械艘(台)班单价一类费用=含税船舶机械艘(台)班单价一类费用/(1+一类费用综合抵扣率) 式中: 除税船舶机械艘(台)班单价一类费用,指不包含可抵扣进项税的船舶机械艘(台)班单价一类费用; 含税船舶机械艘(台)班单价一类费用,指现行定额船舶机械单价一类费用。 一类费用综合抵扣率见表2~表5。 (2)二类费用中船员及机械使用工定额人工单价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燃料动力费、水等费用按材料费计算办法执行; (3)车船税和相关费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表2 沿海施工船舶艘班单价一类费用综合抵扣率
表3 内河施工船舶艘班单价一类费用综合抵扣率
表4 沿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一类费用综合抵扣率
表5 内河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一类费用综合抵扣率
除税各项其他直接费=含税各项其他直接费/(1+各项其他直接费综合抵扣率) 式中: 除税各项其他直接费,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各项其他直接费; 含税各项其他直接费,指按《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水发[2004]247号)《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1-2014)计算的各项其他直接费。 各项其他直接费综合抵扣率见表6和表7。 表6 沿海港口工程施工取费综合抵扣率
表7 内河航运工程和港口设施维护工程施工取费综合抵扣率
(1)规费,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2)除税后的企业管理费按下式计算: 除税企业管理费=含税企业管理费/(1+企业管理费综合抵扣率) 式中: 除税企业管理费,指不含可抵扣进项税的企业管理费; 含税企业管理费,指按《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交水发[2004]247号)《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116-1-2014)计算的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综合抵扣率见表6和表7。 (3)财务费用,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6.利润,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7.税金,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工程建设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另有相关附加税费等规定,按相应规定增计相应附加税费。税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税金=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 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注:当建筑安装工程的单位工程销项税额合计小于进项税额合计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零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除税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除税间接费+利润)×11% 增值税进项税额=(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除税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除税间接费+利润) 附加税费=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率 8.对于按设备原价乘以相应安装工程综合费率计算安装工程费用的,含税安装工程费计费方法不作调整。 9.进口材料、设备增值税按现行编制规定计算。 10.其他专业工程的工程费用计算,按相应行业有关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的规定执行。 11.对投资估算、工程概算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除另有规定外暂不作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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