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1. 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9 部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2.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3. 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船舶吨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3.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 (1) 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25%。 (2) 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3)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 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4)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 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5)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国铁路总公司、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9 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7%归中央政府, 其余3%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 国务院决定, 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 (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 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 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人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 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上述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收收入的划分将进行调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1月印发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该方案对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思想, 提出要“ 坚持法治引领、改革创新, 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 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 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存在的突出和深层次问题, 不断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 进一步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 提出了改革的目标是: u 到2020 年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 降低征纳成本, 提高征管效率, 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 确保税收职能作用有效发挥?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改革的基本原则要坚持μ 依法治税, 便民办税,科学效能, 协同共治, 有序推进” 。
关于理顺国地税征管职责划分, 方案中提出: 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程, 结合建立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 原清罔税与地税、地税与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 着力解决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交叉以及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 1.合理划分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中央税由国税部门征收, 地方税由地税部门征收,共享税的征管职责根据税种属性和方便征管的原则确定。 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纳税的原则, 国税、地税部门可互相委托代征有关税收。
2.明确地税部门对收费基金等的征管职责。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等优势, 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 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 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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