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又发新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文),新文大概内容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该文件其实就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文)的政策延续,只不过财税〔2012〕48号文适用期是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而新文适用期是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看到这文件,可能有会计会急的团团转,毕竟这文件是5月27日发布的,可汇算清缴已经最后两三天了,而且正赶上端午节,时间来的急么?还有的会计可能说,自己已经把企业所得税年报报过了,咋办?
其实呢,大伙不用这么急,首先呢,如果是已经报过所得税年报的,只要在汇算清缴期内呢,就可以更正申报,把新申报表再报上去就成了。而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实在来不及呢,也没关系,在汇算清缴期后,还可以补充申报。
最后,再举个例子说下广告分摊协议下申报表填列:
例:怀文公司和大世公司是关联企业,根据分摊协议,怀文公司在2016年发生的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30%归集至大世公司扣除。假设2016年怀文公司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大世公司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0万元。
怀文公司当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申报表分析:
对于怀文公司来说:2016年,怀文公司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2000×15%=300(万元)。
怀文公司可转移到大世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扣除限额的30%,即300×30%=90(万元),而非500×30%=150(万元),在本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300-90=21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300=200(万元),而非500-210=290(万元)。
怀文公司申报表填写如下图:
根据财税〔2017〕41号文件规定,接受归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关联企业,其接受扣除的费用不占用本企业的扣除限额,大世公司除可按规定比例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扣除外,还可以将怀文公司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90万元在本企业扣除,即大世公司本年度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750+90=84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0-750=250(万元),而非1000-840=160(万元)。
大世公司申报表填写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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