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发[2017]5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6-08
摘要: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各区国、地税局转请同一行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对异议项目实施鉴定工作。市国税、地税局直属局和稽查局转请企业实际经营地行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对异议项目实施鉴定工作。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发[2017]59号                2017-6-8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不发车购税分局、天津税校),各地方税务局,各区科委: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规范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范围:税务机关与企业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存在不同意见的研发项目,不包括企业承担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

  二、鉴定管辖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各区国、地税局转请同一行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对异议项目实施鉴定工作。市国税、地税局直属局和稽查局转请企业实际经营地行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对异议项目实施鉴定工作。

  三、鉴定内容

  (一)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研发项目是否属于《通知》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是否属于《通知》规定的归集范围;

  (三)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研发项目的人、财、物投入是否合理。

  四、鉴定发起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同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三)企业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四)企业《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五、鉴定组织

  科技部门依据税务机关《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申请表》和有关附件材料,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要求,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并有权要求企业补充完善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可以派员参与,就有关疑问向专家质询。

  鉴定专家组一般由3至5名技术专家、至少一名财务专家组成。鉴定专家一般从市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并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申请鉴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应在鉴定中受到保护,参与鉴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区政府做好对鉴定工作的领导及经费落实,鉴定费用由科技部门通过专项经费列支。

  六、出具鉴定意见

  科技部门根据专家组鉴定结果,自税务机关提交鉴定资料起30日内出具一式两份的《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附件2),一份由科技主管部门留存,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鉴定意见作为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参考依据。

  七、鉴定意见的复核

  主管税务机关对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的,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同市科委研究,市科委可组织专家对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复核意见经三部门议定后执行。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政[2009]4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申请表

  2.天津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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