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分割单到底适合哪几项费用?甲方代施工方支付的水电费可以用分割单给乙方用吗?以及分割单涉及的进项税额怎么去划分?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分割单适用于如下情形: 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分割单主要用于3个方面: 1.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注意,仅限于“应税劳务”,不包括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应税劳务”包括修理修配劳务+营改增的“现代服务”。 2.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 3.租赁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甲方代施工方支付的水电费可以不能使用分割单给乙方,因为水电费属于销售销售货物,而不是“应税劳务”,同时甲乙双方并不是发生资产租赁的情形。 在使用分割单的情况下,对于增值税应税劳务或租赁资产发生的费用,都是采用按照含税金额进行份额,收到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对于已经份额出去的费用金额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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