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延期] 沪财发〔2017〕8号 2017-12-18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发[2022]7号 上海市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效期的通知,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现就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市政府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为: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6.65元/污染当量、7.6元/污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调整为7.6元/污染当量、8.55元/污染当量。 (二)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化学需氧量税额标准为5元/污染当量,氨氮税额标准为4.8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 本市将依据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的变化情况,适时依法对本市税额标准作出调整。 二、各区财政、环保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排污费的清理政策要求,切实做好本市排污费制度的同步调整工作;各区税务、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以及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加强宣传辅导培训,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8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读《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本市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主要基于三方面因素考虑: 一是充分体现环境保护费改税需要遵循税负平移的重要原则,环境保护税立法的总体考虑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据了解,目前北京、天津、浙江、江苏等省市在制定环境保护税的具体税额标准时,都遵循费税平移的原则。 二是平移确定税额标准符合本市环境治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本市现行大气和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是2015年新确定的,并采用两年一调整的分步渐进提高机制。鉴于本市的生态环境主要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排污费标准调整时间不长,因此,将收费标准平移为环境保护税征收标准,总体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环境污染治理总体需求,也与纳税人的政策预期相吻合。 三是依法提高部分有下限要求的税额标准,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大气和水污染物的征收标准有下限要求。因此,本市目前其他大气污染物0.6元/污染当量和其他水污染物1元/污染当量的排污费收费标准,需要依法分别提高到1.2元/污染当量和1.4元/污染当量的税法下限标准。依据2016年本市缴纳排污费的全部3052户企业为基数测算,绝大部分企业年税负增加在1万元以内,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影响甚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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