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2016-11-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0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一、第46号公告第六条第(五)项所称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是指: (一)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被海关、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发现有出口业务虚假、申报资料虚假的情形,但未予以处罚的; (二)存在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的。 二、第46号公告第七条第(九)项所称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是指: (一)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被海关、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发现有出口业务虚假、申报资料虚假的情形,并予以处罚的; (二)评定管理类别时,出口企业为非正常户的; (三)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被公安、海关、税务部门认定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的。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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