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1-17
摘要:第46号公告第六条第(五)项所称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是指: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被海关、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发现有出口业务虚假、申报资料虚假的情形,但未予以处罚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2016-11-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0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以下简称第46号公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第46号公告第六条第(五)项所称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是指:

  (一)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被海关、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发现有出口业务虚假、申报资料虚假的情形,但未予以处罚的;

  (二)存在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的。

  二、第46号公告第七条第(九)项所称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是指:

  (一)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被海关、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发现有出口业务虚假、申报资料虚假的情形,并予以处罚的;

  (二)评定管理类别时,出口企业为非正常户的;

  (三)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被公安、海关、税务部门认定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的。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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