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90号建议的答复 穆秀鳌等代表: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选择的建议》(第1390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现结合相关政策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问题 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建账建证,原则上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同时鉴于少数企业不能正确计算税款,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又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关于建筑企业难以取得发票问题 从目前税收征管规定及税收征管实际看,企业取得发票在客观上已基本无障碍。首先从征管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持税务登记证件等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其次从征管实际看,多年来税务机关大力优化纳税服务在发票开具上也得到较好的体现,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渠道如手机APP代开,窗口代开等方式,尽最大努力便捷满足纳税人开具发票需求。 三、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问题 对建筑企业确实存在税法规定的核定征收情形的,税务机关是可以根据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进行核定征收。但还要注意以下规定是总局统一做出,需要遵循的: 1.国税发[2008]30号规定: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2.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再次感谢代表们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也非常希望能取得你们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希望我们携手努力,共同营造一个规范、公平、有序的良好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做大做强。 领导署名:陈丽萍 联系人:陈善福 联系电话:86258513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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