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条款修订]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 2020-8-13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 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本法规中与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内容不一致的,以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内容为准。
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8月1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