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4]212号 2004-12-13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7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省局文件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我市的小额标准统一为开票金额2000元。对代开发票的开票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本数)的,纳税人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对开票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纳税人除了提供身份证明外,还必须提供合同或者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二、《代开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方为有效。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换版时,市局已按规定统一刻制了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并下发给各税务分局使用。各税务分局在开具《代开发票》时,应加盖该代开发票专用章,不再加盖查验章。 三、我市现行使用的《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通用发票〉申请审批和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申请表),按照文件要求加印流水号,其他项目保持不变,继续使用。各税务分局代开发票后,要将代开发票申请表装订成册,并要将有关的证明材料附在申请表后一并立卷存档。 四、纳税人要求代开发票属于减免税、不征税的,应提供有关的文件证明,而且必须经主管分局长审批,并在代开发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经审批确认为免税的,要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免税”字样。 五、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转让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东地税发[2004]31号),单位和个人销售、转让房地产要求代开发票的,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分局申请。主管分局审核后,按规定代开发票并打印相应的《销售不动产办证证明》。《销售不动产办证证明》样式不变,开具后要加盖分局公章,办证联交给纳税人到国土和房管部门办理相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六、为加强异地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根据《关于明确外来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2004]106号),对不能按规定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要求代开发票的,一律由经营地地方税务分局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本市跨镇区从事建筑安装施工业务的企业,比照该原则执行。 对于建筑安装分包工程,纳税人要求代开发票的,按照《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分包工程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东地税发[2001]97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七、《代开发票》由市局向省局统一领购,发票工本费由市局支付。现市局明确规定,各税务分局门前代开此票,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该发票使用省局开发的开票软件进行开具,市局收到开票软件后将立即下发给各税务分局并指导安装使用。管理方式比照其他由省局统一印制的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八、我市地税部门启用《代开发票》的时间统一为2005年1月1日,现行的《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的使用期限截止至2004年12月31日。各税务分局要认真做好发票的换版、核销工作,并如实填写《发票核销表》,于2005年1月15日前报市局征管科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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