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通知 京财会[1998]1052号 1998-08-24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财政分局、各股份制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有关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请在执行中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2.由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难以区分时,应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3.企业发现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如涉及损益,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及其相关科目核算,并将调整的对净损益的影响金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不影响损益,则在相关科目中进行调整。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以便集中反馈给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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