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社[2008]68号 2008-11-28 税屋提示——依据闽财税[2015]41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管理工作,经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008年11月28日 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保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应依法缴纳残保金。 第三条 用人单位要创造条件,设置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60%缴纳残保金。残保金计算公式为:(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60%。 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残疾职工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范围执行。 每安排1名在岗盲人或一至二级肢残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不在岗或已经离休退休退职的残疾人员,不计入安排就业数,但不影响其本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残疾人待遇。单独投资兴办福利企业的企事业单位,所办的福利企业招收的残疾人可作为本单位安排残疾人计算。 第四条 残保金实行跨年度按年征收、定期一次性缴纳,由省、市、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成立不到1年的用人单位,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残保金。 第五条 残保金具体申报、审核、征缴程序如下: ㈠每年3-4月份为申报审核期。用人单位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地方税务局领取《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也可以到省残联《残疾人在线》网站下载,如实填报相关资料并加盖单位印章。 ㈡每年5月份为申报征缴期。用人单位持《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收支报表直接到注册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审核认定缴纳;实行网上申报缴税(费)的单位,也可在网上申报后直接缴纳。 有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还要提供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到注册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用人单位持《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到注册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手续。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残保金的,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其残保金。 第六条 地税部门征收的残保金原则上纳入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由开户银行扣缴并划转当地人民银行国库办理入库手续。残保金征收票据除实行《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费)凭证》外,统一使用省地税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收据)》。缴款书预算级次应填写省级、市级、县级,“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14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 残保金因误收等原因需要退库的,按《福建省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退库。对已缴入国库的残保金由当地地税机关和国库部门负责对账。 第七条 残保金原则上不予减免。因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和民政福利机构等缴纳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4月底前,凭书面申请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上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送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同级残联、财政部门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免。 第八条 残保金实行分级管理。征缴对象按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颁发的不同机构,划分为省级、市级、县级单位。中央和外省市驻闽用人单位按省级单位办理。省级单位缴纳的残保金,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征收的,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由各地征收的,60%就地缴入省级国库,40%缴入征收地国库,缴款书“预算级次”为“省60%、市或县(区)40%”。市、县级单位缴纳的残保金,15%缴入省级国库、85%缴入市或县级国库,“预算级次”为“省15%、市或县(区)85%”。15%由省里统筹使用,用于支持全省残疾人就业重大项目和欠发达地区残疾人就业工作,拨付征收工作费用等。 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办理残保金的分成及缴库工作。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级次,分级缴库,不得混库。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残保金的,由征收部门给予催报催缴,并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与残保金一并征收。 第十条 残保金应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弥补事业经费不足。 第十一条 残保金征收工作经费按全省征缴入库额的1%由省地税局向省级财政申请核拨,所需资金从省级残保金中列支。各地财政部门不再安排同级地税部门征收残保金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征收业务、添置更新征收设备等支出。 第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数据及时报送同级地税征收部门和上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汇总后报省残联、省地税局。省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各地征收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促,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地方税务、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对本级或下级征缴工作进行检查、考评。省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资料的提供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应推进计算机互联网络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工作流程一体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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