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函[1997]66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硅石适用单位税额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6-03
摘要:你局《关于石英砂、硅石如何适用资源税额的请示》(商地地税发[1997]073号)收悉。经了解硅石与石英石(石英砂、硅砂)为同一种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确定中英砂资源税单位税额为3元/吨,硅石资源税单位税额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按3元/吨执行。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硅石适用单位税额的批复[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1997]66号          1997-06-03


商洛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英砂、硅石如何适用资源税额的请示》(商地地税发[1997]073号)收悉。经了解硅石与石英石(石英砂、硅砂)为同一种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确定中英砂资源税单位税额为3元/吨,硅石资源税单位税额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按3元/吨执行。

  此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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