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硅石适用单位税额的批复[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1997]66号 1997-06-0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石英砂、硅石如何适用资源税额的请示》(商地地税发[1997]073号)收悉。经了解硅石与石英石(石英砂、硅砂)为同一种矿产品。《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确定中英砂资源税单位税额为3元/吨,硅石资源税单位税额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按3元/吨执行。 此复。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6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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