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豫税地[1989]92号 1989-10-20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4、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年8月23日[89]国税地字第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规定》第五款。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是指直接从事一线煤炭生产的用地,不包括辅助生产、办公、生活区等用地,具体由地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划分。 2.[条款废止]地方国营、集体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统配煤矿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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