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5]305号 2005-09-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纳税申报管理。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国税发[2005]98号)的规定精神,对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每年每户至少申报一次。 二、加强对不达起征点个体工商业户的监控管理。一是加强对发票开具的监控。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二是加强对其日常经营情况的监控。日常监控发现其经营发生变化,销售额已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的,主管国税机关要通过调查核实,对其重新下达《定额核定通知书》,从下达《定额核定通知书》的次月(所属期)恢复征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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