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1]51号 2001-3-10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07日全文废止。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桂国税发[2001]12号)下发后,对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各地也对文中第一条第二款提出了一些不同看法。经过认真研究,现决定对文件中第一条第二款作如下修改:凡新办商业性贸易公司(不包括大中型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含180万元),会计核算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的,必须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能力、生产经营人员、与生产经营能力相应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有关合同进行实地考查确认无虚假,并经市、县国家税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规定的,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该文件其它条款维持不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1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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