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 渝府发[2001]48号 2001-07-05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科研院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0]74号)下发后,在推进我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就我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28个市属开发型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时间后延1年,即在2001年内由事业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自2002年起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 二、2002年底前,对28个市属开发型科研机构工龄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今后我市出台的事业单位改革有关人员分流提前退休的配套优惠政策,比渝府发[2000]74号文件及本补充意见中相关政策更优惠的,这28家科研机构仍可执行。 三、降低改制成本,对科研机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收费予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标准减半收取。 四、原由市财政差额拨款的科研机构,在改制后的5年过渡期内,按其改制时的在册职工人数,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200元给予公费医疗补助。继续享受市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的有关政策,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五、科研机构改制后5年过渡期内,每年从市科技三项费中切块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开发型科研机构产业化发展。 六、科研机构改制后5年过渡期内,免交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 七、改制科研机构上交的购买公房款的30%返还科研机构。科研机构免租使用的房地产,在改制时无偿划转给科研机构。 八、对科研机构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市财政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市财政局、市科委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1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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