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普通发票印制数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9]24号 2009-1-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普通发票印制数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63号)转发你们。近期省局通过CTAIS提取数据发现,部分市地发票库存量过大,为了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在保证发票供应的同时,避免因库存量过大在今后的发票换版造成损失,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市地要严格控制普通发票印制数量和库存数量。原则上各地发票库存数量(含各县区库房)控制在不超过3个月的用量。需要印制发票的,印制数量控制在3个月以内。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各类票种的发售、库存、印制的数量统计分析,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发票损失。因未按照省局要求而造成发票换版损失由各地自行承担。 二、各地将简并统一票种、更换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建议,于1月30日前通过FTP报征管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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