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函[2001]572号 2001-11-02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第二、三条条款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等规定,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骨粉、糖渣、油饼属于应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上述产品的,一律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上述产品的,按规定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条款废止]对企业生产销售免税饲料产品的免税,继续实行一年一审批。企业生产销售免税饲料产品预计年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超过50万元的,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条款废止]对企业生产销售已经检测并办理过免税手续的饲料产品在以后继续申请免税的,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检测及免税审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国税函[2000]1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企业生产销售未经检测的饲料产品申请免税的,企业须报送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及《饲料产品免税申请审批表》,不再报送《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核意见》。 四、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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