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6]136号 2006-4-12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问题 (一)经济适用住房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二)非经济适用住房 1.昆明市四城区及昆明高新区、度假区、经济开发区内的非经济适用住房,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20%; 2.各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城区和郊区的非经济适用住房,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5%; 3.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县、区(市)的非经济适用住房,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0%。 (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5]159号)第一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利润率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关于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处理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自2006年5月1日起,停止办理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之前已经批准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房地产企业,执行至期满为止。 本通知所指新办房地产企业不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新办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新办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等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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