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一[1997]11号 1997-03-17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1997年税务机关是否为纳税人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由各市、地根据其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对纳税人购货取得的由税务机关代开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规定认证审核并予以抵扣税款。 二、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扩大推行工作的开展情况,省局将在适当时机将十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届时在全省范围内将停止税务机关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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