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1997]267号 1997-01-16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浙江省个体工商户财务制度[试行]》的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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