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桂地税字[2007]509号 2007-07-23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全文失效。
你局《关于予以明确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柳地税报[2007]1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征收车船税。关于征收车船税问题,鉴于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尚未出台,广西的车船税税额标准尚未明确的实际情况,你局可按照原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方式和税额标准预征车船税。待办法正式出台后,对预征税款差额部分予以补征入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7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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