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2006]267号 2006-09-09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由于企业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为此,各级地税所得税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认真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以此作为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还没有如期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单位,务必在2006年底以前按有关文件的要求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为今后更好地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积累经验和打下基础。 二、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 各级地税所得税管理部门在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之前,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其中,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额100万元及以上重点税源管理户为每年固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 三、强化评估培训,加强部门的协调配合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是以纳税人涉税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专项分析的综合性、系统性、复杂性较强的业务工作,涉及税企之间、上下之间、各业务部门之间、外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因此,各级地税所得税管理部门必须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培训工作,使基层纳税评估人员尽快掌握熟悉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同时,要加强税企间、上下间、部门间的联系与协作,拓宽对纳税人涉税资料和经济指标信息的获取渠道,以确保评估资料和结果的准确性、完整性。 四、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总结工作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在每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认真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将本地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做法和经验、问题和建议的书面总结报告,分户纳税评估数据资料上报区局所得税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6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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