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2001]5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2-26
摘要:由于利息税的征收和管理有其特殊性,市局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时,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必要时先征求区、县局和储蓄机构的意见,再结合实际下发文件,使新的文件下发后操作性强,符合工作实际。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1]54号         2001-2-2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的规范化管理是依法治税,强化征管,更好的发挥利息税调节经济和组织收入的需要。为加强利息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征收和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税款的行为,使利息税征管工作再上新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利息税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利息税规范化管理包括税收政策、税源、征收、检查和税收资料管理等方面内容。

  一、税收政策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利息税的各项法规和规定。由于利息税的征收和管理有其特殊性,市局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时,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必要时先征求区、县局和储蓄机构的意见,再结合实际下发文件,使新的文件下发后操作性强,符合工作实际。

  (二)各单位要及时将新的文件精神传达到各储蓄机构,并了解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随时向市局反映。

  (三)各单位要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利息税政策的宣传解释辅导工作,特别是充分利用税法宣传月加强税法宣传,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储蓄机构的代扣代缴水平。

  二、税源管理各单位要继续按照市局《关于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银双方联系的通知》(津国税所[2000]3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利息税税源分析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利息税的税源管理工作,及时掌握税款征收情况和入库进度,分析税源增减变化原因,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为全面掌握利息税税源情况提供参考。

  三、征收管理

  (一)加强对有关资料的审核。各单位要认真审核《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各项内容,避免出现填报项目不完整,统计数据不准确等问题。对《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审核,要及时、准确,提高审核效率。

  (二)加强税款入库管理。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利息税的申报入库要严格按照《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发生储蓄机构延期或跨月申报入库税款的现象,对储蓄机构在6月30日结付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时所代扣的税款,应于7月7日前申报入库,违反上述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减免税管理。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各单位要将对减免税的管理同日常监督相结合,监督各储蓄机构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执行政策不够严格等问题。特别是储蓄机构办理教育储蓄时,是否存在自行放宽条件、登记内容不全面、有关证件不齐全等现象。对不符合免税条件而储蓄机构又予以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储蓄机构立即纠正并补缴税款。

  四、检查管理

  (一)做好日常辅导检查。各单位要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辅导检查对象,确定检查重点,积极做好日常辅导检查工作。从目前情况看,有的储蓄机构在办理定期储蓄存款自动转存业务时,不能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税;农村信用社限于条件,在征收利息税方面手工操作比较普遍,容易出现差错;储蓄机构是否已使用了规范后的(包括利息、应税利息、利率、税金、税后利息等项目)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以上问题不是靠一次专项检查能解决的,需要各单位积极、主动、深入、细致的做好日常监督和辅导检查工作。

  (二)加强与稽查部门的协调配合。利息税的政策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的解答、咨询、辅导等工作,并积极主动配合稽查部门搞好利息税的日常检查工作。

  五、税收资料管理建立健全利息税纳税资料管理制度是做好利息税征管工作的基础。利息税纳税资料包括:

  (一)扣缴义务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统一代码证书及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

  (二)扣缴义务人的银行账号证明复印件。

  (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申请表)及《代扣代缴义务人所属储蓄机构名单》的明细表。

  (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

  (五)各储蓄机构每月申报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六)已审核的《外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及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的备案件。

  (七)税收缴款书。

  (八)返还代扣代缴手续费的有关资料。

  (九)专项检查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十)其他需留存的资料。

  以上资料,各单位要由有关部门妥善保管,及时归档,以方便查找充分利用。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利息税的征收管理,认真将规范化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各单位要在2001年6月底前,对各储蓄机构使用新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定期存款自动转存扣缴税款、农村信用社手工扣税、教育储蓄减免利息税、按期申报入库税款等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局,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具体措施及建议。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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