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出台和延续实施的退税减税支持政策指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3-28
摘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2年新出台和延续实施的退税减税支持政策指引

  目录

  第一章 新出台的退税减税支持政策

  一、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

  二、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第二章 延续实施的退税减税政策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

  二、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四、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六、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七、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第一章 新出台的退税减税支持政策

  一、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

  具体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适用条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注意事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二、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具体政策: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适用范围: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注意事项:

  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2022年3月3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具体政策: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公共交通运输

  适用条件: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注意事项:

  在公告发布(2022年3月3日)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四、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

  适用条件:

  1.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注意事项:

  在公告发布(2022年3月3日)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五、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体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小型微利企业

  适用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注意事项: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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