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地内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地税征[2005]172号 2005-04-1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款条款废止。
2005年3月18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外地内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05]451号)实行后,我市外地内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发生了较大变化,为做好税务登记管理的衔接工作,经市局研究,现将有关税务登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自2005年3月18日起,外地内资企业驻本市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全部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原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注册的外地内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持有的《外地企业驻北京联络处(代表处)登记证》废止,设立驻京办事机构的原批准文件自行失效。鉴于上述情况,各局应及时与本地区工商管理部门联系,取得上述纳税人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市局也将与市工商局联系,取得在市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上述纳税人名单,并下发各局,由各局根据名单对本局外地内资企业驻本市办事机构管理情况进行核实。 [条款废止]对于未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地内资企业驻本市办事机构,各局应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对于已在我局办理过税务登记手续的,各局可暂不要求纳税人前来办理变更手续,待市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通知下发后,结合换证工作要求,一并为纳税人办理。 二、各局应按照市局有关企业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对外地内资企业驻本市办事机构进行征收管理。 三、以前文件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外地内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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