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5]94号 2005-07-14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若干意见》,支持和鼓励个人创业,省局研究决定,再一次调整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具体是: 一、在县城、镇和农村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人的个人,按期纳税的营业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1500元和1000元统一调整到3000元。 二、在城市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人的个人,按期纳税的营业税的起征点由月营业额2000元调整到5000元。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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