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6]26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1-03
摘要:省地方税务局建立每个年度对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的纳税服务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和监督制度,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也要相应建立每年对县(区、市)地方税务局进行一次考核和监督制度。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6]269号            2006-11-3

各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的精神,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地税实际,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1月3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本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受理纳税人咨询、举报、投诉、建议事项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纳税服务工作制度,规范纳税服务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第三条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和机构负责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全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是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各级纳税人服务中心。

  各级纳税人服务中心负责为地方税纳税人公告税收信息,宣传地方税收和规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受理纳税人的咨询、举报、投诉和建议事项,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下一级地税部门的纳税服务工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广东省“南粤金税”定额发票抽奖工作。各市凡有举办本市服务业定额发票抽奖的,由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负责主持本市服务业定额发票抽奖工作。

  第五条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七条第三款中所称的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地税部门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负有税源管理职能的处(科、股)。

  第六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国税部门的协作配合,定期互通税务登记等有关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尽量减少对纳税人的检查次数。

  各级地税部门应继续与同级国税部门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努力实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共同核发税务登记证,简便登记办证。

  各级地税部门应当加强与当地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并且在“大集中”数据库的基础上,规范数据口径,逐步实现与同级国税、工商、银行等部门的网络连通和信息共享,拓展信息化服务内容,降低税收成本,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第七条 各级税务部门和全体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目从税务中介机构取得经济利益,不得指定税务代理、强制代理。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

  第八条 省局负责制定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与实施办法;各级地税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地税系统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应当通过税务咨询窗口、手机短信、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地税网站、新闻媒体以及各种税法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税收知识,提供优质纳税服务。

  第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主管地税部门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无法直接、委托或邮寄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主管地税部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申报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无法直接、委托或邮寄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主管地税部门实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纳税人欠税的,地税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事项的发布,主管地税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纳税人进行办税辅导:

  (一)对新设立业户,应当根据纳税人登记信息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信息,重点辅导税收政策及所涉及税种的具体政策规定和办税须知,告知其拥有的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对由于行业税收政策变化涉及纳税人面广的,可以采取公告、召开会议、发放资料等形式进行辅导;

  (三)对由于税收政策变化涉及纳税人较少以及纳税大户可采取上门等方式进行辅导;

  (四)对定期定额和其他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应当加强税收政策辅导和纳税服务,及时了解掌握其生产经营、申报纳税情况,促进其依法诚信纳税。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部门应当根据纳税人的信用等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也可以根据纳税人每年缴纳税款的多少对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提高纳税遵从度,促进税收诚信体系的建设。

  税收管理员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纳税评估等工作,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正确领会和认真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所管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和纳税审核。对发现的问题凡适用于采取税务质疑约谈办法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对纳税人进行税务质疑约谈,促进纳税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部门可以联合当地共青团组织和志愿者协会,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纳税服务,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同时,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和广东省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统一部署、统一组织下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行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纳税人解决办税困难。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纳税服务工作,创新服务手段,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要以“有问必有答,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为受理咨询、举报、投诉和建议等事项的原则,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和一站式服务,积极推行网上报税、邮寄报税、电话报税等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要依法设置和规范涉税审批事项,合理精简审批程序和手续,严格遵守审批权限、程序和时限,简化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加强涉税审批的事后监督和检查,使审批的涉税事项合法、规范、及时。

  第十五条 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过程中,税务人员要认真受理并及时答复纳税人提出的咨询、举报、投诉和建议事项。

  税务人员接到不能现场答复的纳税人咨询事项,应向纳税人作出解释。对不能现场答复的咨询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上级有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能够解答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的,职能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上级税务机关的答复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有关税务人员收到职能部门的回复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答复纳税人。

  对涉税举报案件,受理举报的各级纳税人服务中心和稽查局负责受理举报的职能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本级稽查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承办部门应在接到转办通知后尽快查处案件。属于一般性案件的,承办部门应在5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受理部门;属于案情复杂的案件,经分管受理举报的职能部门的局领导批准,适当延长时限,每延长15个工作日回复一次阶段性查处情况。收到职能部门的回复后,受理举报的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答复纳税人。

  对地税部门行风服务的投诉和涉及税务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接受投诉和举报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纳税人服务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被投诉或被举报的部门、税务人员所属局的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按规定必须由受理投诉、举报的纪检、监察部门自己查办的,则由受理投诉、举报的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时查办。承办投诉、举报事项的职能部门应及时派人调查、处理。属于纳税人服务中心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承办部门应在承办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纳税人服务中心调查结果或阶段性调查结果。纳税人服务中心收到职能部门的回复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答复纳税人。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自己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承办的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处理以后按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回复投诉、举报人。

  对纳税人有关改进地方税收工作的建议,受理建议事项的纳税人服务中心或办税服务厅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该建议呈报本局分管纳税服务工作的局领导,根据本局领导批示转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意见。对重要的、有参考价值的建议,承办的职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办理意见提交本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研究。经批准以后,承办的职能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本局纳税人服务中心或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服务中心或办税服务厅受理部门收到职能部门的回复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答复纳税人。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管户责任与管事要求,加强与所负责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根据所管纳税人的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促使所管纳税人依法纳税。

  (一)告知纳税人的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

  (二)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

  (三)及时宣传各项税收和规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征管规定,辅导所管纳税人正确取得和使用合法凭证、正确计算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纳税;

  (四)了解纳税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

  (五)接受所管纳税人税法咨询,解答涉税方面的各种疑难问题;

  (六)辅导所管纳税人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各项纳税检查工作;

  (七)征询并及时反馈所管纳税人对地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稽查执法范围、职权和程序行使税收执法权,严格依法执行稽查公开、告知制度。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对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稽查时限。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进行耐心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保障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税务行政赔偿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章 办税服务厅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当以加强征收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宗旨,按照相对集中、合理布局、方便纳税的原则,充分考虑税源分布、信息化建设、税收成本等因素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当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和便利纳税人的原则,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原则上均集中到办税服务厅统一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主要负责受理或办理以下事项:

  (一)税务登记和社保登记相关事宜;

  (二)税费申报、征收、开具完税(费)凭证和进行欠税公告;

  (三)发票发售、缴销、代开以及其他发票服务相关事宜;

  (四)涉税文书审核(批);

  (五)税收咨询、宣传;

  (六)税收资料发放和承办告知事项;

  (七)其他涉税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及便利纳税人的要求,办税服务厅设置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综合服务三类窗口。各级地税部门应当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合理设置窗口数量。税源和纳税人较少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合并窗口功能。有条件的地区可合并三类窗口功能,实行全功能“一窗式”服务。

  第二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按照分工与合作相协调、窗口与岗位职责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岗位要与《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文本》中岗位设置相衔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当根据办税服务厅各窗口月平均工作量,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人员。申报征收、税务登记、发票供售高峰期,应根据需要相应增设办税窗口,缓解办税压力,提高办税效率。

  第二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各窗口(岗位)内部以及办税服务厅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合作,密切衔接,防止出现推诿、扯皮。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涉及发票缴销业务的,综合服务窗口应当及时移交发票管理窗口审核、缴销发票。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注销登记,有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综合服务窗口应当移交申报纳税窗口办理。

  第三十条 发票管理窗口应对纳税人领购、使用、结存发票数量和已售发票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发票的验(交)旧供新管理。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与申报纳税窗口进行审核、比对。

  第三十一条 申报纳税窗口应对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有关数据进行完整性、逻辑性审核,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与综合服务窗口、发票管理窗口沟通信息。

  第三十二条 为纳税人代开发票需要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发票管理岗通知纳税人到申报纳税岗缴纳税款。

  第三十三条 对税源管理部门转来的纳税人失踪信息,申报纳税窗口和发票管理窗口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换发税务登记证或未通过换证的纳税人信息,办税服务厅应当转有关部门进行重点跟踪监控。

  第三十五条 对办理停业或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如发现有存在未按规定办结的税务事项的,办税服务厅应转有关部门办理清结事宜。

  第三十六条 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审批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请文书,对符合条件并需转交后台相关部门的,应按规定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核收其他部门转来的纳税人涉税资料、证件、文书,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文书、批准通知书和相关资料并办理相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 对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应将注明已经或正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情况,转交有关部门并负责收回登记证件。

  第三十八条 对外地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的,办税服务厅应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查验,根据有关部门的查验结果进行登录,并按规定进行报验登记。

  第三十九条 对外出经营业户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将信息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办税服务厅接收的有关税务人员的税风税纪的投诉事项,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办理;接受属于偷、逃、骗税的举报事项,应移交稽查部门办理;其他的涉税举报事项,应移交相关部门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需要处理的发票验旧、交旧业务,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办税服务厅接到有关部门关于纳税人停止或恢复供应发票的通知后,应根据通知要求对纳税人停止或恢复供应发票。

  第四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审核纳税人的纳税资料,发现异常的,应移交有关部门核实或查处,并根据有关部门反馈的信息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且需要立案或调查取证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四条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岗)接到税源管理部门转交的核准延期申报文书资料后施行。

  第四十五条 各项业务办理完毕,办税服务厅各岗位按规定对受理资料及相关文书进行整理,定期传递至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因有实际因难不能在工作时间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时,可以通过拨打办税服务厅预约电话(号码对外公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填写《预约服务登记底册》,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按预约的时间为纳税人提供有关涉税服务。

  预约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各市地方税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视、报纸和电台广告,互联网广告和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或电视屏幕的滚动字幕等形式,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履行税收法律责任之前,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提醒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各市地税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八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加强与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在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适当错开纳税人的申报时间,减少在征收末期因纳税人申报过于集中而出现的排队现象。

  第四十九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当从实际出发,推行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加大推广网上报税的力度,提高电子申报方式的应用面。

  各级地税部门应当推行多元化税款缴纳方式,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重点推行“税、库、银”横向联网办税模式,不断拓宽缴税渠道。

  在定期定额户中应当继续推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批量扣税的办法。

  第五十条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具有以下基本素质和规范:

  (一)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二)穿着税务制服上岗,实行挂牌服务;

  (三)使用文明用语,杜绝服务忌语;

  (四)准确掌握税收业务和计算机技能;

  (五)出具税务文书应当程序合法、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晰。

  第五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建设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

  (一)大厅内、外标识清晰、规范;

  (二)设置办税示意图,明示窗口职责和办税流程;

  (三)配备必要的笔、墨、纸张等办税办公工具;

  (四)配备税收宣传手册和纳税指南;

  (五)设立监督牌、意见箱(卡)、举报箱。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置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排队机等设备。

  第五十二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防火、防盗、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业务分为即办事项和限办事项。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对其申请事项应当当场办理完毕。对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事先告知纳税人办结时限,严格实行承诺服务。

  即办事项、限办事项及办理时限,由各市地税部门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第五十四条 各市地税部门应建立办税服务厅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开展检查考核。

  第四章 12366—2纳税服务热线和地税网站

  第五十五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与国家税务局共享当地12366号码资源,国税业务转1,地税业务转2。各市级地方税务局应统一设置和开通12366—2地税纳税服务热线,逐步取代其它受理咨询、举报、投诉、建议、发票抽奖和电话报税等纳税服务电话,并与各通讯运营商加强联系,确保辖区内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固定电话、小灵通和手提电话等各种形式的电话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

  各市地方税务局开通12366—2纳税服务热线应向社会公告。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12366—2纳税服务热线电话系统的建设,不断丰富和完善纳税服务热线的功能,方便纳税人。

  第五十六条 12366—2纳税服务热线应具备受理咨询、举报、投诉、建议、发票抽奖的登记和中奖查询、办税指南等语音自动查询等服务功能,逐步推广使用电话报税功能,同时应提供人工坐席和自动语音服务方式,对非工作时间的纳税人来电必须进行自动记录并及时回复。

  第五十七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必须有专人对12366—2纳税服务热线负责管理,加强运行维护工作,对热线电话系统预先录制的政策法规、办税指南等信息,应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确保语音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五十八条 12366—2纳税服务热线以市内通话费为通信资费标准,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得向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的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九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必须定期对12366—2纳税服务热线的受话情况和咨询窗口、本局网站受理咨询、举报、投诉和建议事项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月编辑一期《纳税服务通报》报送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和发送给辖属各单位、各部门。

  第六十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设立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的网站逐步并入广东省地方门户网站作为它的“网中网”。部分县(区、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的网站作为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的“网中网”。各级地税部门原来已设立的网站应报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备案,由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组织协调将各市、县(区、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改为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的“网中网”。

  第六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网站的主要任务和功能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宣传地方税收、规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公布国家、省制定的地方税收及规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以及各市人民政府和地方税务局制定公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加强税收和规费征收管理的措施;

  (二)发布涉税公告和公示,及时公布需要广大纳税人周知和遵守的有关事项;

  (三)提高政务透明度,介绍本级地方税务局及辖属各部门的职能、办事程序及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公布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的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四)提供纳税服务,网上受理纳税人的涉税咨询、投诉、举报、建议事项;

  (五)开展纳税辅导,提供各种指南性的地方税费知识等;

  (六)报道各地地方税务系统动态信息,宣传报道税务机关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和队伍建设的有关情况;

  (七)提供发票抽奖信息平台,实现发票抽奖的网上录入和中奖查询;

  (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开设网上报税专栏,逐步实现统一受理全省地方税纳税人的网上报税事项。

  第六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网站要围绕税收工作和纳税人的需要进行栏目建设。一般应开设税收法规库、税务公告、地税新闻、在线咨询、网上留言簿、局长信箱、发票抽奖、政务公开和办税指南栏目。

  各级地方税务局网站不要设立与地方税收工作没有关系的栏目。

  各级地方税务局需要开通论坛等实时对话栏目的,应报公安机关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并应落实专人进行实时监控、维护,确保地税局网站不公布反动言论、黄色言论及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的言论。

  第六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是负责本局网站日常管理和维护的职能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是负责管理本局12366—2纳税服务热线的职能部门,各级地方税务局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为本局网站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十四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规范12366—2纳税服务热线和地税网站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受理咨询、举报、投诉和建议事项的规定和税务网站的管理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局受理纳税人咨询、举报、投诉和建议事项以及网站的管理规定,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六十五条 尚未开通12366—2热线电话的市地方税务局所开通的专门用于纳税服务的热线电话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并应加强同当地电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联系,及早开通12366—2纳税服务热线电话。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六十六条 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和县(区、市)地方税务局应当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质量考核机制。要按照《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和《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文本》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定量、定性考核纳税服务工作。各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考核要包括纳税服务、税收征收、管理、稽查、法规各系列工作,要将直接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每个税务人员的纳税服务工作表现进行具体量化考核,并与本局的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紧密结合起来一并考核。

  第六十七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纳税服务培训制度。省地方税务局和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办纳税服务培训班,提高纳税服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六十八条 省地方税务局建立每个年度对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的纳税服务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和监督制度,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也要相应建立每年对县(区、市)地方税务局进行一次考核和监督制度。

  对于纳税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省地方税务局和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要分别予以通报表彰。对于纳税服务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书面批评。对经检查考核,发现存在未依法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行为而受到纳税人投诉的税务人员,由上级税务机关对有关单位进行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省地方税务局每年将分别委托省统计局城市社会调查队和组织省地方税务局特邀监察员对各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评议、评价,评议、评价情况作为省地方税务局对各市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参照省地方税务局的做法,建立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对各县(区、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和考核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七十一条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及本实施办法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及本实施办法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七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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