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会发[2005]15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为,促进我省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 规范审批程序,把好入口关。各级财政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会计人员成立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工作。凡从事代理记账行业的会计人员,必须成立或加入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设立代理记账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设立条件,报经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核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全省统一编号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营造良好环境,服务小微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代理记账机构的作用和意义;鼓励代理记账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财政出资为其购买代理记账服务,从而降低企业的商务成本,达到“财政出资、中介服务、企业受益”的目的;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对被代理记账的单位在账簿齐全、核算规范的前提下,建议税务部门积极落实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对代理记账机构代理办税业务给予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 三、 取缔无证执业,规范行业发展。大力培育代理记账行业执业主体。坚决取缔非法从事代理记账的机构和个人;代理记账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做到有章可循,自觉接受监督;代理记账机构应强化服务意识,扩大代理业务范围。从单纯的会计核算、代理纳税申报,向税收筹划、内部审计、工商税务注册年检、财税咨询、会计信息化等全方位会计服务业务;随着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的不断更新,代理记账机构在组织其从业人员参加每年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时,要有针对性,系统地开展各种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和新业务、新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之间的经验交流,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及使用信息技术处理会计事务的能力,促进代理记账事业健康发展。 四、建立考评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建立督促检查和自我评价机制。各级财政部门作为代理记账行业的主管部门,每年要主动联合工商、税务等部门对辖区代理记账机构执业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以《湖北省代理记账机构考核评价表》(见附件1)为依据,抽查面不得少于20%。自我评价由代理记账机构按照附件表格内容考评。考核得60分(含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对不合格的代理记账机构要责令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按规定撤销并收回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鼓励代理记账机构申报“最佳代理单位”,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申报“最佳代理单位”的要按规定进行核准并授牌,有效期为三年;建立报备登记制度。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27号)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备案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湖北省代理记账机构考核评价表》、《湖北省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和《湖北省代理记账机构财务情况报表》(附件3)和其它需要说明的附注材料;要坚决取缔无证执业和违规执业的代理记账机构和个人,为促进全省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提高全省小微企业经营效益和服务管理水平作贡献。 附件: 湖北省财政厅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