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府函[1990]164号 1990-11-06 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国法备函字[1990]10号文,经研究,对《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删去第二条第五项。各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以外设立的开发区、加工区、工业区,凡符合工矿区条件的,按工矿区征收土地使用税。 以上通知,请下发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0年11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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