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2]55号 2002-06-04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内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现将该文转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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