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国税发[2007]44号 2007-3-15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直各税务分局、市局稽查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国际税务管理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局下发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国税发[2006]200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办法》是规范个体双定户税收管理,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长期以来一直是我们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因此,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的重要工作来抓,从日常基础工作抓起,加强管户清查,在信息采集、典型调查、定额的核定和调整、定额公示等环节上要做到工作扎实、程序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积极推行信息化定税,以《办法》的贯彻落实为契机,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难于管理或管理偏松的问题,实现个体税收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加强学习,广泛宣传。新颁布的《办法》在《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做了多处修订,如界定了适用范围的量化标准,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增加了定额公示程序,增强了核定工作的透明度;对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银行划缴税款、与定额差异的报缴税款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单位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管理个体户的同志认真学习该办法,深刻领会、熟练掌握,确保准确执行到位。同时要充分进行宣传,让纳税人了解和知晓新办法的规定、方法和程序,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维护合法权益,协调好征纳关系。另外也要向有关个体税收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宣传,以取得支持,增进了解,促进征管,降低成本,使之更好地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个体双定户的税收征管工作。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典型调查,具体由各单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典型调查户数应为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10%; (二)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我市确定的定额执行期的期限为季度、半年两类,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各单位在执行中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具体管理对象的情况分类确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的必须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定额公示期间充分收集来自定期定额户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利用提供的证据或调查线索,进一步核实情况,完善定额核定过程,体现定额核定的公平、公正、公开。定额公示的地点、范围、形式要便于定期定额户和社会各界了解和监督,以便充分收集来自各个渠道的意见和建议。 (四)在定额核定中,要严格实行办税公开制度。在不影响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公开定额核定程序、公开定额核定参数、公开定额核定标准、公开定额核定结果,增强定额核定和定额调整的透明度。定额核定要体现横向均衡和纵向差别,即对综合经营指标相近的双定户的定额水平应相近、对综合经营指标有一定差异的双定户定额水平要有等次差别。各单位要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综合分析影响个体工商户经营额的因素,科学选定参数,合体确定不同地区的调整系数,并可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信息和核定定额,逐步实现个体税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 (五)各单位要在一季度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在二季度结合新的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落实,对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在认真核实管户情况的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严格划分,实行分类管理。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严格查账征收,对不达起征点户要造册登记、加强日常巡查、密切关注其经营变化情况。对于核实后的双定户要做好典型调查工作,并依照新的办法,做好个体双定户的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针对现在定额水平,市局要求调整后的定额水平要比上年增长15%以上。 (六)各单位应大力推行简易申报,并可结合管理实际抽取经营稳定、场所固定、纳税信誉好的个体工商户积极推行简并征期,按季申报缴税,但要加强对双定户“两簿”的管理和检查,提高日常巡查工作效率,切实简化管理程序,优化办税流程,提高个体税收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市局在二季度将对落实新《办法》、规范个体税收管理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重点考察各单位在个体双定户核定程序的规范性、个体税收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定额核定水平和调整幅度等方面的情况,以促进新《办法》的落实和个体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二ΟΟ七年三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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