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8]380号 2008-10-3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局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程序,按报批类减免税事项办理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批事宜。 二、上述审批事项应按照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进行审批。企业同时从事免税业务、减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分别核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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