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开立银行帐户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2]382号 2002-11-1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开立银行帐户(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原税务登记中要求纳税人提供银行帐户才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停止执行。请知照。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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