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1999]第445号 1999-10-22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在确保完成"两税"收入任务的前提下,加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动用进度。企业动用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首先用于抵顶欠交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抵顶欠税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各地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审批权限按省国税局苏国税发[94]9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各地在按月报送《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报表》的同时,一并上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的当月数和本年累计数。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对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继续进行核实和清理。同时,根据上述要求预测第四季度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并将预测情况填列附表于10月31日前一并上报省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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