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4]563号 2004-12-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问题的请示》(宿地税[2004]1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第015号)“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的规定,你市土甬桥区属于城市的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对农林牧副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照顾。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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