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集体企业拆迁而取得补偿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税二[1994]460号 1994-12-30 为了配合市政建设和支持集体企业转轨经营,现对州市城镇集体企业因拆迁、易地重建,将原有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征地补偿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城镇集体企业取得下列收入 ,专项用于企业搬迁费用支出、停工损失、离退休人员费用支出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结余部分再依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1.因环境污染需易地经营、易地重建或市政建设(如道路、桥梁、地铁、 隧道、码头)等原因拆迁或征用经营场地取得的补偿收入; 2.放开经营、解困转制企业,将原有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士地使用权)转让他人进行开发,取得的转让收入: 3.生产经营场所在广州市市区办的工业企业,搬迁到市区外易地重建而将原有的厂房、工地等生产经 营场所(包括: 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开发发展第三产业,取得的转让收入。 二、企业取得 上述征地补偿收入或转让收入,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专户进行核算。 三、以上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 1994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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