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转发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200号 1998-08-11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6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的代办人和兼办人,应持《广州市公用电话承办证》在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增加经营范围。 二、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代办人和兼办人,应持《广州市公用电话承办证》在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三、《广东省广州市公用电话费专业发票》由电信部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订购,以发放各公用电话代办点使用。电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发展领、发、缴销制度,并主动配合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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