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业务代理企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9]621号 1999-12-3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局《关于规范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业务代理企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522号文)下发后,由于有关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准备工作不够充分,按市局规定的时间启用发票有困难,经市局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一、航空货物运输发票与铁路货运发票推迟启用。 何时启用,另行下文通知 二、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以及从事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使用发票问题仍按深地税发[1999]522号文的规定执行。 各分局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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