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税发[1999]62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业务代理企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30
摘要: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以及从事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使用发票问题仍按深地税发[1999]522号文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业务代理企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9]621号              1999-12-30


各分局:

  市局《关于规范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企业及其业务代理企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522号文)下发后,由于有关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准备工作不够充分,按市局规定的时间启用发票有困难,经市局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一、航空货物运输发票与铁路货运发票推迟启用。

  何时启用,另行下文通知

  二、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以及从事航空、铁路、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使用发票问题仍按深地税发[1999]522号文的规定执行。

  各分局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30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