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定额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1997]64号 1997-04-11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属各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便于征纳双方掌握和运用,市局决定对一些特定行业中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定额征收,现将定额征收范围和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局。 一、实行定额征收的原则 定额征收应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规,坚持拓宽税基,应收尽收。保证财政由入及时足额入库;坚持依法办税,依率计征,公平税负;坚持便于掌握,方便操作。对负有代扣缴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应税居民个人,应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取自行申报申请和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相结合,做到定额适度。 二、定额征收的适用范围 对帐证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真实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资料并从事特殊行业的人员,如厨师、演职人员、个人行医等。 对其他人员实行按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需要采取定额征收的,应上报市局批准或备案。 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以及华侨)的个人所得税仍应按实征收,不得采用定额征收办法。 三、定额征收的方法和程序 应采取扣缴单位或纳税人申报与税务机关确认相结合来确定,深入调查,科学测算,确定定额标准,明确扣缴责任,明确征收方法,一般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必要时可采用鉴定通知书,以保证定额征收的顺利开展。 四、对部分行业和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定额标准和幅度 (一)对从事餐饮业、娱乐业、服务业、医疗业等人员实行15―500元的月定额标准(详见附表)。 (二)、对税务部门代开应税劳务发票的,按开票金额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同项目带征率的基础上再增加0.5%―2%带征个人所得税。 (三)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其它取得高收入人员各地可自行确定定额。 (四)对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如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各地可自行确定定额标准。 对上述个人实际应纳税额下核定税额相差较大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税个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重新核核定或实行按实征收。 五、税款缴纳方式 (一)定额征收人中所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义务人。 (二)定额征收据企业和个人,可按月或定期缴纳。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每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汇总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及时缴纳税款。 六、本通知从1997年7月1日起试行,以前文件规定凡与文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个人所得税月定额表(一)至(五)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4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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