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一[1996]44号 1996-06-12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大地税函[2014]11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4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有效。
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在我市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近一时期部分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先后反映土地增值税征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对此,市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 经研究决定,对在我国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土地增值税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大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大连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地方性政策法规同样适用于三资企业。 二、关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其交纳的交易手续费,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允许在规定的标准按实际负担数额扣除。房产开发企业交纳的交易手续费,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不再单独扣除。 三、关于出售商品房使用权收入时的征税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售商品房使用权的方式取得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可视为房地产转让收入,按有关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代收费用是否做为计算增值率的依据问题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率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政府和有关单位收取的费用,不做为增值率的计算依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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