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运输业征税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征[2003]168号 2003-12-10 税屋提示——依据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运输业双定户按新定额标准征税后,其运输劳务开票金额大于定额的,按开票金额征税,定期定额税款不再重复征收;开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数减去开票金额后的余额征税。原定额加发票全额征收方法停止执行。 附件:运输业定额及带征率核定表(略)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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