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气象信息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8]370号 2008-07-18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省气象局《关于解决我省气象部门科技服务收入重复纳税问题的请示》(浙气发[2008]99号),要求对其所属浙江省气象信息中心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合作开展气象短消息信息服务及热线“12121”全省气象信息服务业务,每月以从上述省级电信运营机构集中结算分回的气象信息服务收入减去分割给市、县气象部门收入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各市气象部门每月以分得的收入减去分割给县(市)气象部门收入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上述气象信息服务业务,应分别由提供气象信息服务的浙江省气象信息中心及各市、县(市)气象部门按照各自用户服务量分割后实际取得的气象信息服务收入在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省、市级气象部门应凭其取得各气象信息服务协作单位开具的发票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0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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