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8]59号 2018-06-12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23]5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23年10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不断优化发展环境,激发民间活力和创造力,着力破解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参与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等重大战略,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小微企业融资创新 (一)鼓励商业银行大力发展社区支行、小微专营支行和科技支行等各类特色支行,制定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实行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建立小微企业差别化监管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容忍度可比平均贷款不良率容忍度高出2个百分点,法人银行机构切实做到“三个不低于”(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引导商业银行改革考核机制,将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列入考核内容。(责任单位:浙江银监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创新小微企业用款还款方式,推广无还本续贷类、随借随还循环类和中长期流动资金类贷款产品,有效解决贷款资金期限错配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应急转贷资金运行机制,完善地方政府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推行市场化运行,提高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暂时困难企业的贷款周转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 (三)积极支持省内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专项金融债。积极使用再贷款、再贴息等政策工具,提高金融对小微企业支持能力。采取风险补偿和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应收账款、存货、设备、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等动产融资。(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 (四)引导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到证券交易所、“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等上市挂牌。鼓励小微企业积极运用资产证券化、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等多样化融资工具,有效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推动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并购重组等私募金融在金融特色小镇集聚发展,努力实现创新创业主体和项目与地方资本市场的有效对接。发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产业整合作用,推动项目本地投资,带动区域产业和小微企业发展。发挥上市公司以大带小的作用,实现打造一个大企业、带动一个产业链、形成一个产业集群的目标。(责任单位:省金融办) (五)加快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和项目落地,鼓励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参股在浙江设立且主要投资我省的市场化基金,重点支持我省八大万亿产业领域的小微企业,参股子基金投资比例按照有关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各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要向小微企业投资项目建设适当倾斜。(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二、全面落实和创新财税支持政策 (一)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小微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给予减免。(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制度并予以公示,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向小微企业收费。涉及小微企业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三)支持小微企业用足用好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和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国际性展会的补助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参展项目;支持小微企业通过广交会、华交会、义博会等展会开拓国际市场,有条件的展会要设立浙江省小微企业专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四)加大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个转企”)和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小升规”)的支持力度。“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小升规”企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继续享受财政支持、税费优惠、社保费率下浮和社保补贴、亩均评价过渡期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五)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条件的创新型小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内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国家出台新的涉企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优惠政策执行。(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三、大力支持新兴产业发展 (一)加强新兴产业培育,在八大万亿产业中重点遴选一批初创型、科技型、外向型、品牌型小微企业,建立梯次培育库,实行定制化联系帮扶,推进科技研发、专业知识、工匠技能合作共享,建立科技型小微企业动态管理机制。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探索发起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多元化微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优化产业结构,壮大产业规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离岗创办小微企业的,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明确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后,可在6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归国留学生、境外人才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可参照相关人才政策在启动资金、子女就学等方面予以全力支持。支持小微企业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对被认定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规定给予5万元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培训设施设备购买及技能推广等。其他小微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由当地政府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大力推进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加快实施以“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化+”为核心的小微企业改造提升工程。积极推动小微企业上云,协调云服务商对小微企业提供技术、资源等支撑。培育一批个性化定制、云制造、虚拟生产、创意设计等新业态小微企业。(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加快小微企业发展平台建设。坚持政府投入和社会资本相结合,重点建设一批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全面推进工业园、科创园(科技园)等各类小微企业园的规划建设和改造提升。鼓励开发区、产业聚集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供小微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标准厂房用地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只租不售、租金管制、租户审核、转让限制的,其用地可按科教用途管理。鼓励各地出台支持政策,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积极盘活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鼓励各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安排部分指标,定向用于支持建设小微企业园区。小微企业园区建成运营3年内,按第一档享受分类分档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房产税优惠。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各设区市政府) 四、全面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市场准入,对“最多跑一次”改革事项实行动态梳理和发布,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构建在线咨询、网上办理、证照快递送达的“零上门”机制。全面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开展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进在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等区域内的创客,允许其按工位号登记注册。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加快建设全省小微企业名录库,引导小微企业规范诚信经营。(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其他省级有关单位) (二)发挥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作用。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予以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三)坚持倒逼与引领相结合,建立完善小微企业转型升级长效机制。全面实施“低小散”块状行业整治提升行动。到2020年,每年整治和淘汰以“四无”(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为重点的“低小散”问题企业(作坊)10000家以上、新改扩建标准厂房1000万平方米以上、新增小微企业园100家以上,全省“低小散”问题企业(作坊)得到全面整治。每年创建30个“小而精、小而新、小而专、小而美、小而特”的小微企业集群。(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工商局) (四)深入实施“百名领军型企业家、千名成长型企业家、万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企业家素质提升“百千万”培训工程,重点开展现代技术、现代金融、现代管理等知识培训,全面增强企业家发现机会、整合资源、持续创新、创造价值、回馈社会的能力。(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经信委) 五、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协调服务机制。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经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持续深入开展小微企业成长之星、服务小微企业优秀项目(创新举措)认定和小微企业成长服务活动等,共同为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经信委,其他省级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二)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工作的落实,建立目标责任体系,把相关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地、各有关部门,与“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省工商局、省经信委要健全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检查,完善工作成效排序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市工作推进情况和工作实效进行绩效评估。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年度计划未完成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三)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重商、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小微企业各类创业创新的典型,着力破除制约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思维桎梏,最大限度凝聚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共识和合力。(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工商局,各设区市政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在清理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明确具体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政府将就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本意见发布实施后,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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