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1998]31号 1998-03-06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行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是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征税行为,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因此,各地要按照《意见》的要求,根据当地税收征管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将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税收征管整体改革工作当中,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统一部署,采取措施,认真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近几年来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按照《意见》的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当地情况的综合的或单项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和办法,使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科学、规范的征收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经研究,省局确定: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唐山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武安市国家税务局等为省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重点联系单位。这些单位在推行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当中的主要工作任务是,根据《意见》要求,研究制订综合性的反映企业所得税工作全过程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度和办法,并逐步推行,为省局制订全省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度和办法提供依据。 四、各地对在推行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3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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