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计[2002]43号 2002-5-28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计会部门应根据本局审批确认的代征单位,对其代征代扣的税款严格按规定核算反映。 二、各地要加强对代征代扣单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代征代扣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并办理票款结报,严格执行“双限”制度,严禁挪用和占压税款。“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由各地自行印制。 三、增设的《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及修改后的《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定义文件、数据文件、表格文件和打印文件,省局将根据总局下发的参数统一制作后通过省局网下发各地,届时请下载。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