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资企业筹建期税收管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国税征[2003]14号 2003-06-05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内资企业筹建期税收管理的请示》(金华国税征[2003]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按照这一条款,企业(包括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的前提是企业是否领取营业执照。目前,你市一部分企业虽处于筹建期,经营范围不明确,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因此,该类企业应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由于这类企业经营范围尚不明确,为加强税收征管,主管税务机关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及时在CTAIS中做好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属国税部门管理的税种鉴定工作,督促企业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使该类企业纳入正常的税收监控。 三、该类企业如有违反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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